供应商选择错误,也会影响出口退税

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严峻,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外贸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外部环境下,经营活动时刻处在高风险之中。在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寻找合适的供货企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外贸企业有必要了解供货企业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对出口业务中供货环节的风险点进行分析

案例一

A公司是一家从事木制家具出口的外贸企业。2020年8月,A公司向新增供货企业采购一批木柜用于出口,税务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对该供货企业的了解不够全面。结合数据筛查中发现的供货企业疑点,税务人员向该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于2020年9月收到复函,复函显示对供货企业的调查结果为“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因此税务人员按规定对该笔业务做出不予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

2020年12月,税务人员在对出口企业进项信息数据的筛查过程中发现,B公司的某供货企业在税务登记日期起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且B公司使用该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退税额的100%。因此税务人员按规定书面通知B公司,自通知日起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提醒

上述案例提及的供货企业的风险点涉及供货企业生产能力、纳税人经营状态等。无论外贸企业对此类情况是否知情,在事件发生之后,都可能会对自身出口退税款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税务机关建议,外贸企业需要建立并完善供货企业风险控制体系:

1.事前考察。合作前做好充分的考察工作,尽量从多角度收集供货企业信息,寻找优质的供货企业,降低因供货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业务开展受阻的可能性。

2.事中监督。生产过程中可安排员工或第三方机构定期跟踪生产进度,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把控。

3.事后调整。定期对已合作的供货企业的风险情况进行跟踪,或着手寻找更优质的供货企业合作。

温馨提示

出口退税无小事,

每一点疏忽,

都可能造成退税款的损失!

因此,

外贸企业不仅要

确保出口业务真实、

备案单证管理规范,

还需要注意

把控出口业务中的每个风险点,

确保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五条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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