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远程在线提供服务,境内企业需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3-09-19
小壹,我们企业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合同,由其为公司远程在线设计产品包装外观,请问我们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您所述业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情形,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述业务是由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所得来源为境外,属于境外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