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内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如何规定?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双重身份”,既可与境内区外企业拥有同样的增值税政策待遇,同时仍可享受进口货物保税的优惠安排,实现了“双重优势”。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

试点企业前后适用税收政策主要区别:


项目

试点前

试点后

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

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免税申报。

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购进货物

从国内采购原料及物流、维修、保养、检测、劳务等生产性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增加了通关等额外成本。

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进口货物

适用保税政策

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出口货物

适用免税政策;购进水、电、气自用货物适用退税政策。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申请方式

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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