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内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如何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
试点企业前后适用税收政策主要区别:
项目 | 试点前 | 试点后 |
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 | 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免税申报。 | 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购进货物 | 从国内采购原料及物流、维修、保养、检测、劳务等生产性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增加了通关等额外成本。 | 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
进口货物 | 适用保税政策 | 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
出口货物 | 适用免税政策;购进水、电、气自用货物适用退税政策。 |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
申请方式
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