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丨出口退税货物收汇期限的规定及收汇材料的准备


目录

01 收汇管理范围

02 收汇期限规定

03 收汇资料内容

04 收汇资料管理

05 税务处理方式


收汇管理范围

适用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但不包括:

(一)视同出口货物,但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

(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收汇期限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收汇资料内容

收汇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一)《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二)举证材料

1.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收汇资料管理

(一)应当报送收汇材料情形

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1.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二)收汇材料留存备查情形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2.除应当报送收汇材料及上述情形1外,纳税人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税务处理方式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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