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政策:销售免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外情形
发布时间:2025-06-20

一、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也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免税货物无需缴纳增值税,若开具专用发票,会导致下游企业违规抵扣税款,造成税收漏洞,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开具。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定时期的业务,基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实际征管的需要,允许部分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大豆: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和大豆,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保证粮食流通环节的顺畅和国家粮食储备政策的实施,同时也便于下游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抵扣。中储粮及其下属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规定有利于国家对食用植物油储备的管理和调控,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二、相关答疑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上的税率栏应如何填写?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应填写适用税率,在申报时进行免税申报。2.中储粮下属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可以,因为销售方是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三、政策依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粮食、大豆属于免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属于免税,但除了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只能开具免税普票。一次,在检查某地方粮食储备库(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发现其在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时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均进行了免税申报。对此,对指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虽均属于免税货物,但在开具发票方面税收政策规定却不同: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免税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分销售对象:只有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企业要想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壹心壹翼集团,更值得信赖的企业合作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