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水电费取得专票,不能全抵增值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同时兼营了增值税的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而办公室的水电费又同时用在两个项目上,那么对应简易计税的那部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就出现了有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却不能全额抵扣的情况。
到底该怎么抵扣呢?
根据税法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纳税人在抵扣时,需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上述公式分离出来,剩余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一、公司办公室买的桶装水,计入“职工福利费”吗?
答:NO!公司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
哪些费用属于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1090元的高铁票,计入“差旅费”吗?
案例:我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高铁票,4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109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请问:以上处理是否正确?这张车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错误的,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属于福利费,是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09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90元
提 醒:
若是报销的车票按照福利费来抵扣了,应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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