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不愿意缴纳个税,企业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若员工不愿意缴纳个税,企业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问题:
工资发放的个税是员工个人的事情,若是员工不愿意缴纳个税,企业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答复:
工资发放的个税不仅仅是员工个人的事情,更是支付单位的事情。支付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税局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即便是个别员工不愿意缴纳个税,企业也要依法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否则面临税务罚款的风险。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稽查案例: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未代扣个税被处罚

纳税人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3〕 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没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员工李***、李***、李***等6人旅游费45,65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3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5,811.84元,已代扣代缴37.24元,少代扣代缴5,811.84-37.24=5,774.60元。(详见2018年3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二)没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你公司股东李***及其家属李***旅游费45,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你公司为股东承担旅游费的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18年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2,000.00×20%=6,400.00元,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6,40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2018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记帐凭证
2.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3.你公司提供的2018年3月份员工工资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处罚款6,087.3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2-28

处罚截止期:

2023-03-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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