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住宿费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提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休探亲假,以及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产生的住宿费,我们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您好!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可抵扣情形:
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销项税。这是因为出差住宿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符合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2.不可抵扣情形:
按照规定,如果住宿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比如员工探亲住宿(属于个人消费)、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住宿(属于集体福利),这些情况下的住宿费专票均无法抵扣。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属于不可抵扣情形,即使已认证抵扣,也需在后续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1、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没有抵扣一说,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说法。
假设读者是一般纳税人,我们继续判断。
2、是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
合法的抵扣凭证有哪些呢?最常见的就是专用发票,当然现在的抵扣凭证也是多样的,不仅仅是专票,我们需要关注目前所有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
假设读者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取得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是不是就都能抵扣了呢?
当然不是。
我们还要看购进这项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税法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得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然,还有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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