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税务注销?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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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需要办理税务注销:
(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或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
1.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 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未办理涉税事宜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要注销,如何取得税务清税证明: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有需要也可在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依次点击【公众服务】-【清税申报(未办税户申请清税证明)】模块办理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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